境内自然人在江苏省投资设立

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长三角地区市场准入一体化建设,允许境内自然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江苏省试点同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举办外商投资企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自然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境内居民。

    第三条 境内自然人在江苏省内与外国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遵循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第五条 境内自然人的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使得境内自然人成为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按本办法办理。

    第七条 境内自然人在省内与港、澳、台地区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投资设立企业的登记注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